close
衝擊一:好人才隨時可投奔敵營

衝擊究竟有多大?舉例來說,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要求台商必須與每位員工簽定契約,目的為排除過往台商經常被批評「用過即丟」、「隨淡旺季調節人力」的彈性用人措施;另一方面卻又同時規定,企業主不得與員工任意約定服務期,若須約定,先決條件是,企業必須提供員工專業技術培訓,否則,即使勞資雙方已「有約在身」,但員工仍可任意出走,毋須擔負任何賠償。

而這條法令最大的風險,就是企業積極培養的人才反而隨時可以「帶槍投靠」他人。

對於所謂的專業技術培訓,勞動合同法中雖未明確定義,但研擬中的施行細則已初步認定,「必須具不可取代性。」

這也就是說,若是現有某機器設備已有人操作,企業再找進新人培訓操作該設備,則不符合專項培訓的條件,換言之,「真正符合專業技術培訓的,恐怕只是萬中選一。」一位台商即私下表示:「試想,哪有台商敢真正將核心技術外流給大陸員工。」

如此說法矛盾的法條,究竟會對台商造成什麼影響?簡單來說,若將員工分成一般作業員與具專業技術者兩類,當中替代性高的一般作業員,可因此受到保障,但真正對企業有影響力的專業技術者,在面對同業高薪挖角時,卻可隨時以企業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為由「帶槍投靠」他人,因此形成「好的留不住,壞的丟不掉」,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。

「這簡直是鼓勵優秀員工流動條款,」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中國業務顧問曾文雄說。他並表示,勞動合同法中雖然新增競業限制條款,不過符合競業限制條款的人員,僅限於董、監事在內的少數員工,在多數人並不符合競業限制條款下,意味著員工可隨時「向錢看」,對企業而言相當無保障。
衝擊二:員工找黑心律師打擊企業

不只這道「鼓勵優秀員工流動條款」造成影響,被視為「變項罷工條款」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,對台商造成的衝擊恐怕更可觀。

該法條指出,凡企業的規章制度違法,員工都可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,企業必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。對此,曾文雄指出,此舉會造成,員工尋求「黑心律師」設法找出企業規章制度違法之點,再依此檢舉企業的規章制度,而得藉此收取經濟補償,或以此要脅企業,形成變相罷工。「依目前我看過台商所擬的規章制度,沒有一家是抓不出問題的,」曾文雄表示:「這對台商而言,絕對會是一場大災難。」

因此,上海台商協會前會長葉惠德即表示,最近兩個月來,中國各地台商協會的業務量暴增,除了希望藉由協會力量與各地方官員維持「更緊密」的關係外,更重要的,就是為防堵「黑心律師」乘機煽動勞資對立。

衝擊三:人力派遣公司違約也難免責

為避免擔負如此龐大風險,也為降低勞工成本,多數企業已設法尋求與人力派遣公司合作,期藉由外包制度,讓人力派遣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,則企業只須擔負與人力派遣公司間合約責任即可。

當中,曾是中國首富的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對此最為積極,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中,張茵即宣布,與原本採約聘制的清潔工,及非技術性員工等兩千多人解約,薪水仍由玖龍紙業支付,但兩千多名員工則改與人力派遣公司簽約,期藉此讓公司編制大幅縮水。

只不過,遠通國際經營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勇認為,此舉仍難完全規避責任。原因是,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,人力派遣公司若因違反勞動合約,造成簽約員工受到損害,則人力派遣公司與企業必須共同賠償損失,意味著企業即使尋求外包,仍難逃勞動合同法的衝擊。

由此可見,這項形同「連帶處罰」的條款,等於要企業承擔人力派遣公司的經營責任,「原本是為解決問題的手段,最後卻反而讓問題增加了,」曾文雄指出。
此外,中國當局對人力派遣公司的註冊金門檻,也由原先的人民幣三萬元,拉高為人民幣五十萬元(約合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),將增加企業尋求人力派遣公司難度。

衝擊四:變相迫使企業選擇長試用期

再讓台商跳腳的,還有一道「強迫中獎條款」,這又是一道矛盾的法條。為避免企業反彈過大,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,企業若與員工簽定一年以下、一年至三年,或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,依法可享有一個月、三個月或六個月不等試用期,試用期間與員工中止合約,依法可不必支付經濟賠償。

表面上看來,這是該法給予企業的一個彈性,只不過卻又加上一道限制,即同一勞動者與同一企業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。海基會台商財經顧問史芳銘指出,看似企業擁有與員工簽定期間長度不同的選擇權利,但基於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,等於強迫企業必須盡可能選擇較長期間的勞動合同,形同強迫中獎。

已在中國上路的勞動合同法,對企業所造成的衝擊,絕非只是增加約五成的勞工成本而已,即使企業都願意守法,提供簽約員工合理的保障,卻仍難逃四大條款衝擊,帶來的更大傷害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25705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